慢性苯中毒遭解雇 法院判令恢复劳动关系


张老师因职业病造成七级伤残,公司却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。日前,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恢复劳动关系,并支付张先生工资及医疗费共计4816元。 张老师因工作关系造成慢性轻度苯中毒,构成职业病七级伤残。不久前,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。为此,张老师起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张先生患有职业病,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。公司在未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,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确认无效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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